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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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7-10-10 23: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朋友醉酒驾驶,没有安文明驾驶,使用伪造号牌摩托车,乘客无安全头盔,致使二乘客死亡.我朋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三方协商我朋友予以赔偿,我朋友取保候审现己十一个月了.请问我朋友以后还要不要负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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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10-10 23: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该法律规定中第二款的意思,就是作为证人其提供的证人证言需要根据证人的年龄,对事物的理解能力来确定其真实性,超出其理解能力范围之外的证言通常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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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10-10 23: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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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10-10 23: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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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10-10 23: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有两人以上死亡,且违反了交通法规,符合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已经民事赔偿了,是量刑的一个考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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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10-10 23: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付刑事责任,被法院判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逃逸情节,可能判缓刑,就是不用坐牢,但不能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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