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苏联向中国提供了哪些经济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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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31 00: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是以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基础草拟的。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该条约名存实亡。期满后没有再延长。在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等。《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条约,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的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中苏两国关系是蜜月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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