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三 案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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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3 12: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市B区的宏宇公司所成立的公关部在T市的W区进行业务活动,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2006年5月,该公司公关部与T市蓝天公司签订加工定作桌椅的合同约定当年6月完工,届时蓝天公司自行提货。但是,宏宇公司未按期完工,蓝天公司制的高价从别处买来桌椅。为挽回损失,蓝天公司决定诉讼,为达到本地进行诉讼目的,蓝天公司决定以宏宇公司公关部为被告向W区法院提起诉讼。W区法院受理后作出了判决。此时宏宇公司才知道了诉讼的情形,立即指令公关部在上诉期间向T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减少赔偿数额。
问题:(1)W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是否正确? 为什么?

(2)T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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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3 12: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1)管辖正确,符合管辖划分中事件发生地的原则,并且具体行为的当事人都在W区,对诉讼本身来说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被告资格不具备,该公关部并不具有法人资格。(2)T市中院不应受理该案,更换被告为具有法人资格的A市B区的宏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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