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政治的一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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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6-5-11 12: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
请问:
1,法院同意李玲与刘军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3分)
2.法院判决孩子由李玲抚养的理由是什么 (3分)
3,法院应否确认张良的收养行为无效,为什么 (3分)
4,刘军提出变更其子刘行抚养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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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5-11 12: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1、答:根据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对方提请离婚,法院可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本案中刘林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已属于长期徒刑,且所犯罪行本就属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类型,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答: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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