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前给的答辩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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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1-9-2 09: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上装修毁坏我家天花板造成贯穿性裂缝,调节无效后上诉法院。在开庭前,被告给了我方一份答辩状,但是昨天开庭时,被告又给了另外一份答辩状给我。我想知道新的答辩状是否有效,是否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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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2 09: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装修引起的纠纷,应该是天花板损坏的一方提起的诉讼吧?应该称起诉状,(不是上诉)那么这一方(也就是你叫原告)楼上的装修一方是被告,他所提交的答辩状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的。被告方如果一直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开庭审理,如果被告开庭时不到庭,那他自己就等于放弃了一切答辩的请求,法庭将会缺席判决。但如果被告已经提交过答辩状或者开庭前又提交答辩状,那后一份答辩状合法有效,不但开庭前提交的答辩状合法有效,即使在一审判决前被告所提出的一切答辩,甚至是反诉(指对原告的某些事情提出要求)都有效。但一审判决后再提什么都迟了,如果再提那就不是答辩,而要进入上诉程序,这时,无论原、被告双方对判决有异议,都可以提出,这时提出的诉讼请求称之为上诉请求。追问在开庭前,书记员询问我要不要做证人(我不是原告,是原告的亲属),所以我就到门外等候(说证人不能旁听),但是最后没有让我进去作证,说因为原告没有申请让我做证人,如果是这样书记员是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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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2 09: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中书记员对于原、被告双方所做的记录,很有可能只记录与案件有关的部分,其他他认为与案件无关的或许就没有做记录,但双方辩论记录都要交由双方看过并认可签字的,原告在当书记员出示庭审记录时,如果觉得漏掉了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的部分,可以拒绝签字,提请把重要的事项记录。比如重要的证人证言,这样审判员就不得不传唤重要的证人到庭(进入庭审现场)。如果你做为原告的代理人,那就可以与原告一同进入法庭,并同原告一样享有当庭辩论的权利。通过你一开始在知道提出的问题就可以看出,被告至少是个懂法,又工于心计的人,之所以开始提交给法庭的答辩状与庭审前又提交的答辩状不同,这就是很有心理准备,这样做的可能就是给原告一个措手不及,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撑,很可能难于应付开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书记员又以询问原告的亲友是否要做证人,只要是提出做为原告一方的证人,那么铁定是不能参与法庭辩论的了。再说说哪些人可以做为代理人出庭,法律顾问(也就是律师)原、被告双方单位领导或亲友等。其次,再要说明的一点就是,从这起案件来看,即非涉及商业秘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属于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切社会公民都可以进入法庭地听审(不是参与辩论只带耳朵)。书记员有开庭前有此一问,那对于不懂法律的亲友,或许只是含混的答应一下,但这不明所以的含混答应就把自己连进入法庭听审的机会也给丢掉了。当然安程序大概辩论或许还会继续,也或许在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机会还是有的,还没到最终宣决时,(就算双方在审判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有效期内双方也可以反悔)还可以请求推翻调解协议,要求依法判决。再支一招:如果你认为书记员有明显的不公行为,可以直接告书记员的执法不公行为(当然这不是在法院告,属于行政违纪行为,可以告该书记员的纪检)如此以来,该书记员就成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这样再次开庭时,原告一方当庭就可以申请该书记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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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2 09: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人作证,要举证的一方申请的,不申请就不能出庭作证的;作为证人就不能旁听了,旁听的话就不能再做证人,否则所做证言违法。追问作为书记员,不是应该清楚证人如果没有申请是不能作证的吗?那他当时为何只问我要不要做证人,而当时的情况应该很明显我是没有申请做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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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2 09: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申请证人,是原告和被告的权利,证人只是被申请。法院的书记员不知道你是否被申请了,所以才问你是不是被申请作证人了,现在你自己没有被申请做证人,也没有让旁听,心里当然不舒服。不过书记员不是法官,以案件情况不清楚也是正常的。你就大度一回、宽恕一下那个不了解情的书记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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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2 09: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答辩状是被告就事实部分的认可与辩解,符合事实即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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