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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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9-3 09: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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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3 09: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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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3 09: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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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3 09: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男女双方一旦结婚,就形成了婚姻共同体。在接受赠与时,双方是以婚姻共同体的形式出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例中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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