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价值200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和车辆行使证件等提包丢失。乙在散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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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4 22: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价值200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和车辆行使证件等提包丢失。乙在散场后拾得此包,等候约半小时见无人寻包,便将提包带回家中。甲失包后十分焦急,为寻提包在第二天的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并表示,对送还者酬谢1万元人民币。过了两天见无人送还,便又登一启事,并将酬金提高到3万元。乙看到了第一份启事,即与甲联系,两人商定了时间、地点,乙将提包归还,甲也将1万元酬金交给乙。但后来乙看到了甲的第二份悬赏广告,便与甲联系,要求甲再给他2万元酬金,遭到甲拒绝,遂起诉到法院。问法院会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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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4 22: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支持归还失物是个人应尽的义务,酬金只是失主作为感谢而额外附加的奖励。既然乙方自愿收取了甲方的酬金,表明已接受失物归还的奖励约定。若再向甲方提出酬金要求,可认定为不正当得利。甲方甚至可以起诉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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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4 22: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不全面,希望再补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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