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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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6-7-30 03: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公司给的工资太低,所以想离职,但与公司签约的时候有个附件说如果职工提前离职,需要按月工资*剩余月份的钱赔偿给公司,如果我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离职,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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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7-30 03: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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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7-30 03: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个约定无效;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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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7-30 03: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劳动合同法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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