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刑法史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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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9 11: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书有两大特点,一是作者精于音韵、训诂,对《尚书》和其它古籍原文含义有许多新的见解,订正长期以来人们的误解,例如秦始皇在春秋、战国长期战争之后曾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传统看法一直望文生义庸俗地解释为杀奸夫无罪,如《史记索隐》就如此。作者考证说:“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为是实行。寄和觭同音,寄借为觭。《集韵·寘韵》,‘觭,只也’。又《支韵》:“奇,不偶也,通作觭”,觭借为奇。只和不偶都指单数。豭(音加)和家同音,属于麻韵。豭借为家。家是居处。夫为寄豭实是夫为奇家,亦即成年男性只身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杀之无罪。实是授予群众以生杀之权。”(本书第176页) 二是作者在本书中采用了横切与纵剖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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