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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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10 22: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2006-06-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川委办(20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社会上服刑的下列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主刑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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