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大坑坑了谁,帮我分析下案例,民法角度,重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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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14 18: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持人:我们分析一下,首先这三个被告当中,挖坑的人他是否要承担责任?嘉宾:《民法通则》明确地规定,施工人在公共场所、在道路旁、通道上挖坑或者是修缮地下设施,应当设置一些警示的标志,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此案子当中,施工人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小孩溺水身亡,作为施工人他要承担曹阳的死亡的赔偿责任。主持人:我们再来看这个第二被告,土地承包者,如果这个坑不在这一家的承包地上,那当然跟这家就没关系;但如果说最后证明这个坑确实就在这家的承包地上呢?嘉宾:土地承包人本身也具有一种法定义务,他应当预见到在这个土地上如果挖出这么巨大的坑的话,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土地承包人应当采取同样采取必要的防范和警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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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4 18: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意思,我没听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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