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2倍工资补偿的起止日期到底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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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15 00: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爸2005年至2010年12月在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是只能要求补偿11个月的双工资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2008年开始算,那就是26个月的双倍工资?这个所谓的双倍就是当时发过一遍,现在再给一次的意思吗?
不是26个月,是35个月的双倍。还有人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每月又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仅按照正常标准或不足二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该行为具有违法性,除了应当补足每月未予支付的差额部分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未支付部分的25%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些到底那个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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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5 00: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就理解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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