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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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1-27 1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关于涉案金额,确切的说是逃税金额,目前海关掌握的100多W ,该人设立公司以加工出口为主,设立之时耍小聪明,自己不做法定代表人,在这个公司内也不无职务,之后通过走私进口原材料加工,再出口以获得利润。
问题:1、这算不算自然人以以犯罪为目的设立法人的情形,是以自然人论还是以单位犯罪论?

2、关于罚金和正当债权之间,根据刑法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此处的没收财产是单指财产刑中的没收财产还是指既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如果是后者,可不可以在案发后,执行财产刑之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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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7 1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1、算。仍然认定为自然人走私。2、单指没收财产。具体理由在另外一问中已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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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7 1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自然人论没收财产和罚金不是一回事罚金是一种刑罚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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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7 1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几年在天津办理过一起食品公司走私西餐材料的案子,金额一千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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