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经营单位地址相同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彼此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注册地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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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4 10: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学校现在办公的地址以前曾有家学校注册办公,但是早已经停业不做了(但是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现在我们学校有在同地址注册办理了学校,打官司时法院法官说在同一个地址注册办公,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我搞不懂哪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请各位大侠指点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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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4 10: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你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1]以前的单位是一个单独的法人,有着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 [2]你们到公商部门登记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法人},虽然你们的地址一样但是其他的登记完全不一样的,都是2个独立的法律人格,责任是独立的,你不用担心。[3]法律上规定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如:普通合伙连带, 一人公司违规时的连带。以及其他的。。 [4]以前的单位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他在法律上还是一个法律人有着人格,一样承担责任你们不用担心{一个法人的消灭要办注销手续和税收完结有的还要办理清算手续才消灭!}[5]关与哪个法官给你讲的完全是个法盲!给我们法律人丢脸! 总之你们不用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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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4 10: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之前的学校,虽然没办理注销手续,但只要没有按规定办理年检,会被吊销营业证的。你去相关部门调查一下有没有被吊销。如果被吊销,自然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用承担责任就更有说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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