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币形式,溢价转让,被投资单位股权,受让方的溢价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还是,计入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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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2-20 17: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让方A转让所持有的Z公司20%股权给受让方B,

(A转让前和转让后都是的20%-50%之间,所以都是权益法),

(A,B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不相关的2家公司)

(Z公司尚处于筹建期间,不计利润)
受让方B以大于股权大约10%的价格作为对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转让方A
转让方A的分录(假设转让股权为100万,支付对价为110万):
借:银行存款
110

贷:长期股权投资-Z
100


差额应计入哪个科目?投资收益,还是,留存收益?
Z公司尚处于筹建期间,开业至今所有费用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从未计过利润,所以,其他的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皆为0,
A,B公司,并非不相关,B原先就持有Z公司20%的股份....这是不是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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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0 17: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是出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者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者借记”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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