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有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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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9 18: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单位要求员工晚上上班,白天休息这合理吗?并且每天工作时间有十几小时,这违法吗?员工能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第四款之规定向老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经济补偿吗?恳请各位高手指教!回答满意者有分哦!
问题是定合同时根本不讲工作时间,而且要求员工天天晚上上班,没有休息日,这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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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9 18: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晚上上班,不过有关工作环境的相关信息必须在签合同的时候向员工说明清楚,否则员工是可以借口重大误解解除合同的。至于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规定,是每星期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每个月加班时间总共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这种事情是可以投诉的,如果公司不愿整改,员工依然可以借此解除合同。至于经济补偿,则只包括加班费;劳动局查实后的罚款和员工没什么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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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9 18: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1.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晚上上班,白天休息。法律上不会干涉公司的制度安排。所以有的单位,上两班,有的三班,有的一班8小时,有的10小时。2.不违法。但是可以要求加班费。3.不适用于劳动法第38条,第四款。4.经济赔偿,只可以要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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