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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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1-11 15: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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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 15: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非讼程序有自己的程序,不适用简易。发回重审,二审,再审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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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 15: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性质都不告知,难道要3种全给你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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