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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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6 16: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某研究院,张萍和黄仪为夫妻,98年以成本价购买单位住房一套,单位文件规定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2000年两人离婚,协议将该房归张萍所有(居住)。2002年单位最后一次调整住房,在未征得张萍确认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黄仪同意的)将该房调配给另外一户人家。张萍在不知该房已另行分配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协议转让给赵某,由于单位没有办理产权证,协议注明等单位办理产权证后完成上税过户手续。
2006年产权证已经在办理之中,张萍虽是在职职工,但常年不在单位所在地,房改办要求赵某腾房,并声称要使用行政权力在赵某单位发布通告,强制赵某搬出。
请问:房改办这样做是否合理?
作为赵某,这件事情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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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6 16: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的公房在上市交易的时候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首先优惠价补成成本价(此房不存在这种情况);二,必须有所在单位的同意出售证明(这是关键),很显然单位不同意员工将此房屋出售;三,一般能够上市交易的公房都有房产证,什么意思呢,在单位房改的时候当房产证的所有权属性变成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份额占100%的时候才能买卖,不用单位出示同意出售证明就可以上市。四,有房本的不一定能出售,产权人必须占有100%产权,优惠价已经补成成本价。同意出售证明。看来你得搬家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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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6 16: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的公房在上市交易的时候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首先优惠价补成成本价(此房不存在这种情况);二,必须有所在单位的同意出售证明(这是关键),很显然单位不同意员工将此房屋出售;三,一般能够上市交易的公房都有房产证,什么意思呢,在单位房改的时候当房产证的所有权属性变成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份额占100%的时候才能买卖,不用单位出示同意出售证明就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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