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各位财产险保险公司的核赔及法务人士一个问题。 我是陕西一家财险公司的人伤查勘员,还望各位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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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1-22 16: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承保了一辆私家车,被保险人简称A,乘客简称B,该私家车只在我司承保交强险。2010年6月,被保险人A驾车停靠在路边后,乘客B开门时,将从后方驶来的一辆电动车撞到,造成电动车上C和D受伤,C当天在医院检查后无大碍,但D却伤势严重,住进重症监护室,并与抢救32天后死亡。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标的车为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为次要责任,但后注明A与B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C承担本期事故的次要责任,D无责。后双方在人民法院达成厅外调解(标的车保险公司未作为第二被告参与此案),法院调解书调解内容大致如下:A和B共同承担D医药费29450元,住院伙食补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共计人民币18万元。
被保险人A将此案拿于我司进行理赔,缮制及理算人员共核定115000元,被保险人A表示同意,但核赔将此案退回,理由是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法院调解书注明A于B共同承担18万元的赔偿金额,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只赔偿115000元的一半57500元。
问题:1、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2、交强险为责任保险,赔付是只看有责或是无责,是否有共同承担责任这一说法?是否违背了道交法侵权责任法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3、被保险人A若将保险公司诉讼至人民法院,其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是否可以让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拜托各位前辈,十万火急,若有叙述不清的请指正,我将继续补充!最后能由法律专业和核赔老前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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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 16: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尽合理,分析如下:1、根据法院调解确定A和B共同承担对于D的赔偿金额为18万。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A和B应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9万元。2、A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A须承担的9万赔偿金额中核定交强险应承担的赔偿金额。3、《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根据上述法条,C、D有权向A要求全部的18万赔偿金,A在赔偿后,可以向B追偿。但,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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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 16: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1.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当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2.核赔对交警队认定的A.B同等主责,作为共同赔付条件,是依据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内容来确定的.所以核赔认定是正确的.3.A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定会被法院驳回.因为有前款认定.所以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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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 16: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1.核赔的做法合理!2.交强险有责无责是相对标的车和三者车来说,同一标的车不牵扯有责无责的问题,因为其一是标的车把人家碰了!其二是因为乘客开车门时造成人家碰上,所以标的车与乘客都有责任。3.核赔肯定是以事故认定为准的,事故认定那么写肯定是那么赔了!法院的判决已经出来了,就是让A和B共同承担,如果把标的车的保险公司起诉都法院法院肯定也是这么判,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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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 16: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司的做法不合理。根据道交法76条、交强险条例22、23条的规定,你司应当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摊。若被保险人A起诉至人民法院,其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建议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金额,尽可能减少赔偿金额,达成调解意见后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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