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你错用法律了! 为什么说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1-7 03: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你错用法律了!
  为什么说徐州中院错用法律?我们的房产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铜山区政府的拆迁机构让在房产上与我们不相干的人签了拆迁协议,并在我们的举报中把我们的房产给强拆了,也就是说我们的房产因强拆灭失了。虽然铜山区政府的行为在法院被判违法,但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我们的房产是遭受了“其他损害”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酌定铜山区政府只对我们被灭失的房产赔偿其价值的三分之一。
  我仔细看了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24日的判决书发现在判定铜山区政府对我们赔偿多少的判词上,只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被直接引用到赔偿判决上。该法条是这样的:“(八)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并在判决书的第13页明确写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也就是说法院判违法的铜山区政府应该赔偿多少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第(八)项。然而用该法的第八项错了。
  该法的第八项是指“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关键词是基“其他损害”,也就是一件衣服的扣子被抓掉了,是其他损害,而衣服被烧了则是灭失。我们房产是遭受了其它损害?还是灭失了?强拆后地上连一块砖瓦都找不到了当然是灭失了。而该法的第四项是这样说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原来徐州中院用该法的第八项而不用该法的第四项是有意错用法条,目的是为了满足铜山区政府的要求也好给上级有个交待,再加上老百姓不懂法,能蒙过去就蒙过去。
  为什么不用适合案情该法的第四项而用该法的第八项呢?因为这两个法条在赔偿上可是有天壤之别的。其它损害是指主体来在,只是其它的方面受到了损害,比如一件衣服扣子被抓掉了,按该法第八项只要赔几个扣子就可以了;而衣服烧掉了,那是灭失,如果灭失了还只是赔几个扣子那就太不像话了,对灭失的东西只能适用该法的第四项,即:“(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这个法条里关键词是“相应”二字。什么是相应?相应就是市场原则,相似、相邻原则,相同情况下一视同仁。就房产拆迁而言就是你赔他人多少就得赔我多少,否则相应就没有意义了。
  徐州中院的法官们这一错用法律把我应得的赔偿减少了三分之二,把本来该用相应原则赔偿的变成了其他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同样是衣服被烧毁了,别人得了新衣服的赔偿,而我们只得到了几枚扣子。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界定的,适用法律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对此,作为法律精英的法官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是错用法条,你们为了满足铜山区政府的要求就乱点鸳鸯谱, 也太有失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荣誉了。
  也许你们法官是被迫错用法律,是受到强大压力才这样做的,毕竟你们法院和铜山区政府是兄弟单位,再说你们的官帽和福利是徐州市发的,你们也可以说责任不在我们,我们只是服从命令的战士,但这是你们法官的职业性质吗?在判决书上写上法官的大名,就不能说你们一点责任都没有了。毕竟你们穿的是铁面无私的法袍,顶的是庄严无比的国徽,扛的公平公正的天平,效忠的是国家的宪法,遵守执行的是法律。在宪法上法院是独立单位,不是谁的附属品,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不是谁谁的家臣。你们法院为了铜山区政府少赔一点钱,少拿出一点银子,为了保住铜山区政府与民争利的面子,不仅错用法律袒护铜山区政府,还把铜山区政府的认为当判案依据,还把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丢到了脑后不认可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还说我们在627.33平方米的地上建的房宅没有200平方米的宅基地;还用拖字诀磨我,用抽选评估公司绕我,用指定的评估公司坑我,最后又错用法律害我,把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规界定清晰,是非对错一目了然的案子拖了近两年才结案,还让我这个胜诉者赢了官司输了财产,你们法官难道一点都没有内疚吗,这样做你们不觉得在专业素养上亏心吗?我和你们法官没有仇,只是我告了政府,因此犯了徐州的大忌,你们不得不为这大忌当打手,我希望你们法官对我手下留点情,别总是往死里打,往绝路上逼,我知道在徐州做个有良知的法官真难,但做个好人还是应该可以的吧。0:58 2017-6-11
  为什么说徐州中院错用法律?我们的房产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铜山区政府的拆迁机构让在房产上与我们不相干的人签了拆迁协议,并在我们的举报中把我们的房产给强拆了,也就是说我们的房产因强拆灭失了。虽然铜山区政府的行为在法院被判违法,但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我们的房产是遭受了“其他损害”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酌定铜山区政府只对我们被灭失的房产赔偿其价值的三分之一。
  我仔细看了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24日的判决书发现在判定铜山区政府对我们赔偿多少的判词上,只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被直接引用到赔偿判决上。该法条是这样的:“(八)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并在判决书的第13页明确写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也就是说法院判违法的铜山区政府应该赔偿多少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第(八)项。然而用该法的第八项错了。
  该法的第八项是指“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关键词是基“其他损害”,也就是一件衣服的扣子被抓掉了,是其他损害,而衣服被烧了则是灭失。我们房产是遭受了其它损害?还是灭失了?强拆后地上连一块砖瓦都找不到了当然是灭失了。而该法的第四项是这样说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原来徐州中院用该法的第八项而不用该法的第四项是有意错用法条,目的是为了满足铜山区政府的要求也好给上级有个交待,再加上老百姓不懂法,能蒙过去就蒙过去。
  为什么不用适合案情该法的第四项而用该法的第八项呢?因为这两个法条在赔偿上可是有天壤之别的。其它损害是指主体来在,只是其它的方面受到了损害,比如一件衣服扣子被抓掉了,按该法第八项只要赔几个扣子就可以了;而衣服烧掉了,那是灭失,如果灭失了还只是赔几个扣子那就太不像话了,对灭失的东西只能适用该法的第四项,即:“(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这个法条里关键词是“相应”二字。什么是相应?相应就是市场原则,相似、相邻原则,相同情况下一视同仁。就房产拆迁而言就是你赔他人多少就得赔我多少,否则相应就没有意义了。
  徐州中院的法官们这一错用法律把我应得的赔偿减少了三分之二,把本来该用相应原则赔偿的变成了其他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同样是衣服被烧毁了,别人得了新衣服的赔偿,而我们只得到了几枚扣子。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界定的,适用法律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对此,作为法律精英的法官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是错用法条,你们为了满足铜山区政府的要求就乱点鸳鸯谱, 也太有失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荣誉了。
  也许你们法官是被迫错用法律,是受到强大压力才这样做的,毕竟你们法院和铜山区政府是兄弟单位,再说你们的官帽和福利是徐州市发的,你们也可以说责任不在我们,我们只是服从命令的战士,但这是你们法官的职业性质吗?在判决书上写上法官的大名,就不能说你们一点责任都没有了。毕竟你们穿的是铁面无私的法袍,顶的是庄严无比的国徽,扛的公平公正的天平,效忠的是国家的宪法,遵守执行的是法律。在宪法上法院是独立单位,不是谁的附属品,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不是谁谁的家臣。你们法院为了铜山区政府少赔一点钱,少拿出一点银子,为了保住铜山区政府与民争利的面子,不仅错用法律袒护铜山区政府,还把铜山区政府的认为当判案依据,还把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丢到了脑后不认可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还说我们在627.33平方米的地上建的房宅没有200平方米的宅基地;还用拖字诀磨我,用抽选评估公司绕我,用指定的评估公司坑我,最后又错用法律害我,把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规界定清晰,是非对错一目了然的案子拖了近两年才结案,还让我这个胜诉者赢了官司输了财产,你们法官难道一点都没有内疚吗,这样做你们不觉得在专业素养上亏心吗?我和你们法官没有仇,只是我告了政府,因此犯了徐州的大忌,你们不得不为这大忌当打手,我希望你们法官对我手下留点情,别总是往死里打,往绝路上逼,我知道在徐州做个有良知的法官真难,但做个好人还是应该可以的吧。0:58 2017-6-1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