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荷兰商人签订一批农产品出口合同,条件为CIF安特卫普,装运期为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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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6-23 18: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与荷兰商人签订一批农产品出口合同,条件为CIF安特卫普,装运期为10月。我方因货物到达港口稍晚,装完船后的日期已经是11月5
日。为了使得顺利收汇,我出口商与船公司商定出具了已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的海运提单,请问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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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3 18: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提单对你公司没影响。但对船公司影像甚大!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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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3 18: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付款方式如果是TT, 客户严格按合同办事,余款肯定没问题,看你跟客户的协商了。不过下一单就难说了,毕竟10月份和10月31日是相差很大的。31日并未在客户的期望值内。如果是LC,余款没问题还有一种后果,如果客户对此事进行调查,则后果很严重。余款有全部损失的风险。因为这涉及到你联合船公司进行的欺诈性质。性质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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