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讨 房地产投资 建筑施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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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6-29 16: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郑某 被告:A建筑公司
基本案情:2005年11月1日,郑某与A公司签定投资协议书,约定:又郑某前期操作,A公司中标的某区宾河大道景观工程第二标段工程,中标价1571万元(BT模式 施工方垫款)因施工过程中资金紧张,达成协议:
一:A公司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
二:郑某负责工程资金投入,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合理支付给A公司项目资金
三:郑某负责基本工程的回收,并按最终工程计算价的15%记提纯利润,按建设方每次拨款额度按比例提取:
四:A公司负责技术图纸/资料收集整理/施工变更签证工作,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报建设方结算资料并作好工程决算
五:郑某资金投入不及时时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但响应则任
六:郑某投入的资金根据投入占总价的比例,在建设方拨款公称款收回.
协议签定后,截止2006年8月28日郑某向A公司支付535万元(19笔),其中415万元为收据(13笔),注明为投资款,120万为借条(6笔)并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后自2007年2月16日至2008年8月6日,A公司共分五笔向郑某支付452万元(其中两笔为收据,注名收到工程款/回款:三笔为存款回单).
注: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报告审定值为4000万元
2009年7月,郑某起诉A公司,一投入535万元,仅收回339万元,A公司也未支付分成利润为由,诉请还投资款项196万元及工程利润分成.
问题:1投资协议性质2投资协议效力3利润分成条款是否必须履行
很急啊 谢谢各位了 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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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9 16: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借款合同。因为郑某属于个人,不具备施工主体相关资质,所以,对于关于施工内容的约定应该是无效的。对于借款内容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上述分析,该利息约定应该属于借款利息,但是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A公司有权要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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