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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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6-25 20: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 某手机商店新购手机一批,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定价时候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有1999元,因此甲一次买了2部手机。事后售货员发现每部少收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找到甲要求其退货。甲称自己买了2部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其中一部已经以2950元卖给乙,商店按照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商店要求。
问 1.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买卖合同?为什么?
4.如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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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5 20: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完全是商店与售货员之间的事,与甲乙一点关系也没有。经营风险由商店自行承担,追究责任的话,只能是商店追究售货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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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5 20: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1、商店与乙之间应属可撤销(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行为2、可以3、不可以4、不能,乙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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