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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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6-28 16: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一家公司干了两年零3个月,后因其中一个股东撤资;我被解聘。从进入公司到解聘,一直没签过劳动合同。请问,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找什么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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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8 16: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年多没与你签定劳动合同,所以视为公司与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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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8 16: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1、找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劳动监察大队都行2、未签订合同你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3、非你过错的解除需要支付你补偿金,按照你的情况,需要补偿你2个半月的工资。最好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问一下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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