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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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13 01: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致人损害,而又无法判明谁是侵害人的侵权行为,又称准共同其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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