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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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7-1 11: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继承人甲、乙系夫妇,丙系两人之女。原告丁系被继承人乙的母亲、丙的外祖母。被告戊、巳、庚、辛系被继承人甲的兄弟姐妹。2000年3月24日凌晨,甲在家中将妻、女杀死后自杀。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得出上述结论。但乙、丙的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经查,甲、乙夫妇共留下存单、债券、存款以及房产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另外,被保险人为丙的保险金2万元。除原被告外,被继承人无其他近亲属。原被告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
(1)本案中,乙、丙的死亡时间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3)本案中,各继承人应分得遗产份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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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7-1 11: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被继承人先死,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推定长辈先死,故而应当判定乙先死,丙后死2.甲乙系夫妇,相互间有继承关系,但婚姻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甲杀害了乙,丧失了继承权,所以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乙的财产应当由其父母及子女继承,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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