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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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7-10 00: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至2008年我一直在XXX单位上班,可2008年2月,XXX单位叫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没有写起止时间,2010年5月,我被XXX单位无故辞退,其间只有2008年7月-12月的社保由派遣单位购买,且变更了区域、社保号和单位号码,其余(2005.10-2008.07)(2009.01-2010.05)均是由XXX单位以自己名义购买的,被XXX单位辞退后我去工商局去查了信息,派遣单位只有10万元的注册资本。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望大家来帮忙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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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7-10 00: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你是被XXX单位“抛弃”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XXX单位没有关联,那么你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原来的XXX单位辞退你的理由就很充足了。在劳动关系上,需要讲“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听信某位“领导”的花言巧语,“中招”也难免。至于派遣单位的10万元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是两个概念,实际资产会比注册资本多。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交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叫“上交”,财产保险费叫“购买”。法律事务交涉时,用词要尽量准确一点,否则容易被人没头没脑地训一顿,使你发晕!)如果XXX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上下级关系,那么就要求XXX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等。当然,有关用人单位不是听你的(否则也没有纠纷),你提出要求了,用人单位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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