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地媳妇,现嫁给上海人已有5年多了,请问户口还有多长时间好迁入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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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7 | 2011-9-15 05: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公有高级职称。且是农业户口!我父亲是上海知青,且我是2胎,姐姐户口早就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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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15 05: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起码还有5年,不过你老公有高级职称,可以走人才引进应该快点。追问可今天我去警署问过了,他们说不行呀!我老公是上海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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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15 05: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没办法了,只能等了,不过现在外地媳妇在一般岗位上都和本地人一样。也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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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15 05: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等三年追问现在不是8年了吖,要十年了!呜呜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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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15 05: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8年是有的,1;考虑孩子学令期2;有房住迁来不造成困难,你符合只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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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15 05: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和你老公结婚满6年就可以向你老公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局申请将你的户口迁入。追问是吗?是去劳动局的吗?不是在派出所办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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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15 05: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满6年要去配偶所在户口的区的劳动局询问并办理。我的户口在闵行区,老公大专,他在闵行区劳动局询问并办理的,2008年办的,总之很多手续。原户口所在地要出具一些证明,派出所也要跑。先从劳动局入手。我不知道劳动局对调入人的学历有何要求,具体你去配偶所在区劳动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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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15 05: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短,但是户口进沪时,需要有接收单位。办理过程相对较长。高级职称应该属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配偶可以立即申请。第二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长,但是不强调就收单位,办理相对较容易。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受理条件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盛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关于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关于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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