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薪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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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6-8-11 01: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2010-9-28到汕头一家幼儿园做统计员,入职时财务主管说试用期是2个月,试用工资1200元。到昨天为止,本人在这家幼儿园上班已有四个月了,中间有2个月拿的是试用期工资1200;2011-12-30收到第三个月的工资是2000元,但没有和本人签书面劳动合同,问了同事说是要满一年才会签书面合同。但昨天下班的时候,主管突然通知我:觉得我不适合做这分工,让我离职。本人不解,既然我不适合该工作,为什么不在试用期没到就通知本人;而是在试用期过了两个月了,才通知我第二天办离职手续。所以我想请教懂劳动法的兄弟姐妹,这种情况下幼儿园该给多少劳动补偿给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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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8-11 01: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以书面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算,可以得到8个月的工资 所以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的赔偿金(记得搜集相关证据,比如你的工资条,考勤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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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8-11 01: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你能举证,就能有未签合同的补偿,1200+2000*2=5200;公司不能举证你是违反公司规章或给公司造成损失辞退你,也应补偿你0.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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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8-11 01: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约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另外还应支付你自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大概三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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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8-11 01: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超过一个月没有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已经认为非法用工,应该按双倍来赔偿,你上了四个月,不足一年,按半年算,应该最少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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