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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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7-15 11: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入职时扣了压金,规定不满一年辞职的员工,走时不给退还压金。请问这样合法吗?有其它解决的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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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7-15 11: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不合法,建议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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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7-15 11: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一点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东莞只是一个地级市没有权力规定或制订修改劳动法!而劳动法适用于国内的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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