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判决滞纳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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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7-16 11: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看看这个对你有没有用?一、《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滞纳金的计算和起止时间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当日。 2、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滞纳金=应纳税额×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二、对于增值税: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月营业额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月营业额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销售额提高到150—200元。对于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月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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