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替股东购房的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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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7-16 10: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是一间投资公司,B是该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B打算在北京购房,A公司则会通过银行汇款1580万到北京的房产公司帮B购房。如果B不购房而租房的话,A公司则每月向B提供80万的租房费用。那么,有以下两个个问题:1、对于以上两种情况(购房或租房),A公司如何进行会计账户处理?2、如何帮助B进行合理避税,使他少交或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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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7-16 10: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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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7-16 10: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以公司的名义买或者是租,然后给B无偿使用,这样公司可以将折旧或租房租金进费用,减少公司利润,少交企业所得税。同时B无需交任何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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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7-16 10: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的情况应该按财税〔2008〕83号文,视同分红交20%个人所得税。不交税则必须以公司的名义买房或租房,即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是公司的名称,编一个合理用途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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