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 与 共同诉讼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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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7-19 17: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救555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这里的当事人是特指么?
比如说:甲告乙侵权。和丙告乙侵权。这里他们都是基于侵权关系,但是当事人不一样,也算是诉讼标的是同一么?
另外: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同一种类”怎么理解呢?
一下是我在百度搜到的答案: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有以下三种可能:
1、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如: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车上的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2、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
比如第一种情况,不都是侵权关系么?这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么?为什么是同一种类呢?算是普通共同诉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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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7-19 17: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1.当事人是特指,特指该案件的当事人。两个不同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会相同,尽管都是侵权关系,但是侵权人不同,侵权行为不同、侵权后果不同。尽管它们不是同一诉讼标的,但是由于都是侵权关系,因此可以归纳为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共同诉讼中的同一种类指诉讼时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类事实对同意被告提起的诉讼,也可以是对同一财产提起的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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