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现已工作时长为2010.10.14至2011.2.12,若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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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2-12 20: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有没有权力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合同?
具体的补偿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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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2 20: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你在该公司的实际工龄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如果在2011.4.14之前解除的应当支付你0.5*2=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在2011.4.14至2011.10.14之间解除的应当支付你1*2=2个月工资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你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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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2 20: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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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2 20: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到一个月至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年的不到两年的按两个月补偿月工资的补助。并且应开具解除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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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2 20: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当然没有这个权利.如果2继续劳动你还想继续在这个公司工作,要这份工作,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不想要这份工作,那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你的损失,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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