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公司无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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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5-10-23 12: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家公司招来不久的文员,当时面试时说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000,试用期满是1400,在我上班的第一天,公司网上文员的招聘并没有停止,在我干了一两天的时间后,公司每天又在不断的招文员,还每次都是在我不在办公室的时候,我休假的时候让那些在网上投过简历的文员的来公司面试,无意中让我发现了点漏洞,但是我并没有想那么多,最后在我干了有半个月的时间,公司说是他们的一个客户给公司介绍了一个文员,说我干的很不错,但是由于考虑到公司的利益,所以要让我离开,但在公司这段时间还有10几家公司都给我打电话叫我去面试,有的让我去上班,但我都推脱掉了,公司说那个文员下个星期一来,要我在这在呆两天,直到她来为止,说是只付我半个月的工资,这样合法吗?在我认为,公司要是早有这种想法,应该早点告诉我, 给我把辞退的话都说了,还要让我在呆2天时间,我觉得我在呆这两天也没任何意义,而且一直一来都是在浪费我的时间,急需有关人事能给我帮助。急急急急急
在公司我做到尽职尽责,其他领导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他们就以自己的客户给他们从新介绍了文员,但是我们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应该付我半个月还是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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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0-23 12: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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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0-23 12: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家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是不正当的。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但要注意,这是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需要保留工作证之类的能够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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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0-23 12: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辞退,没有证据的是不能随便辞退的。要拿实际工作表现与招聘要求对比。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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