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春给贵州省公安厅的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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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7 06: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省公安厅:
  本人曾广春,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身份证号:511225197502250036,现居贵阳市小河区香江路16号中兴苑北七栋1单元701。
  我有一个刑事案件是清镇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关于(邓书权、邓木坤、宋兴照、任祥军、廖均军)合谋以虚假的材料骗取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强行霸占我投资数百万的合法权益近两年,让我投资数百万的财产由他们占用。给我带来了惨重的损失。
  我举步维艰、四处维权,2012年5月也请贵州5台松哥梅姐帮帮帮到现场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也都全面进行了证实,证明他们是用虚假的材料以中铝公司的名义,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并且贵州5台在电视上播放了他们的违法事实。但对猖狂的犯罪分子没有丝毫的影响,仍然强势地占有,还大量的采矿及销售。但他们的批复文件只是用作堆矿使用,并不能采矿使用,这也是违法的行为,但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制止中铝公司的种种违法行为。2012年8月,我开始走法律程序维权,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复议,清镇市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得到不公正的结果,本人没有任何办法的时候,在2013年12月以网络维权的方法才收回了我的合法权益。(清镇市政府介入,公安经侦立案侦查逮捕了邓书权等4人,但是主谋廖均军却没有被逮捕。)经侦大队没有查清整个事情就将人移往检察院,检察院告诉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没批捕他们。
  本人请求公安部督察此案,让法律和公权利在阳光下进行,也让一个遵纪守法的老百姓有生存的希望,万分感谢。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不排除清镇市相关部门的袒护。
  廖均军第一次以虚假的材料在清镇市卫城镇迎燕村村支书处签字盖章,村支书在2012年5月初当面给我说,他并没有同意。廖均军第二次又去找村支书签字盖章,因为是上面领导给他打电话要求他签字盖章,所以这次他同意了。
  廖均军在2012年初给我打电话要我与其合作共同经营矿山。我在电话里说可以,但要合法。在2012年4月廖均军第二次给我打电话,说他知道矿山是我的,但是现在是他的了,他取得了合法的手续,要开始采我的了。(廖均军明知是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廖均军也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看了我与邓书权等人2009年清民初字49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是所有的权利、债务都归我拥有。廖均军仍然以卑劣强取豪夺的手段与邓书权等人强行将其占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我在经济、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清镇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还有没查清以下几点:
  ①廖均军与邓书权等人合作期间销售铝矿和铁矿的数量,单价,总价,销出的地点。每个人分配了多少钱。②清镇市公安局经侦罗队长当面给我说,廖均军等人是卖了矿的,我提供的资料他们都去查了,都是事实。但是廖均军等人就是不承认。所以罗队长就给我说事情已经查完了,而并没有查出根本。廖均军以及他的后台是谁,这些片面的东西都掩盖了事实,让一些猖狂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我只是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拿回我应得的利益,为什么就这么困难,难道就没有天理和王法了吗? 请求公安部督查,查清此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受亵渎,追究相关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望能得到解决,如得不到解决本人再次去北京上访
求助人:曾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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