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执法监督行为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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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7-27 07: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后,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做出监督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和妥善解决,可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公民向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起要求限期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督决定的申请,可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却对公民的申请不予理睬和支持,公民是否可以对上级执法监督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补充:行政机关发布通告收回城市公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城市公民在得知该机关不依法补偿的情况下,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万般无奈,只好选择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维权,经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审查受理后已执法到监督程序,却不继续监督。致使城市公民维权行为到此搁浅。城市公民可否对该执法机关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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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7-27 07: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前面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申请,其实应视为行政复议。你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果,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未予解决或无法解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应当是不作为行为的直接行政机关,而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考虑善后的问题,建议你先与该行政机关及上一级行政机关说明你起诉的意图,最好私下解决为善。毕竟,打官司时间长不说,也得罪人啊! 补充回答:第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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