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撤诉并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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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8-9 08: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你的描述,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诉讼进行中被行政机关改变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2条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或者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另外,第二审行政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不能再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这里有个法律逻辑问题。不知道您遇到的是一审还是二审?具体情形如何?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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