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是完工交付后的次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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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7-28 11: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的规定:十九 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这就是以前的规范性文件表述不严谨给执法者和纳税人造成困惑的例证了。把文件的第三点结合前面两点一起看,我们认为纳税人自建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在执法当中以此作为标准。但还是建议您与主管地税机关咨询一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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