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第63条的关于价格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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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2-15 11: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条其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这是什么道理呢?逾期交付标的物如果是交付人自身的原因,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对交付人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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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5 11: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理很简单:一是保护善意履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对违约责任人相应的惩罚或者说承担相应责任。这也体现了民法上公平的原则。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所得的货款会减少,比如原来是2元钱每斤,现在是3元,仍按2元来算,交付人会划算吗?。如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如原来是3元每斤,现在是2元,按新价格2元来计,交付人的货物会贬值,怎么会对交付人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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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5 11: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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