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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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2-15 19: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项返还没有时间限制嘛?比如男女双方结婚都十年了,男方因给付彩礼借债两万,结婚期间生活很困难,离婚时男方这两万也没还清,生活困难,这份彩礼还还不还了啊?要还的话由谁还?谢谢!
能说清楚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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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5 19: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律实践中,返还彩礼主要是指结婚时间不长,因结婚给付对方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你这种情况,一般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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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5 19: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条的立法本意是在于遏制借婚姻敛财,结合本条一二款看,结婚十年八年的明显不能依据这条得到支持。结婚后短期又离婚或者给付礼金后未建立起夫妻关系,这对给付了巨额彩礼的男方来说是不公平的。离婚对方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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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5 19: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是否立下字据,若有,可按法律程序,作欠款处理若果是口头约定,被告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缴纳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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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5 19: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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