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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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7-9-21 04: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过年前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谈妥是卖家到手价**万元,税费中介费全由买家负责。2011年1月28日出台了新国8条,规定营业税按房屋总价的5%征收,(以前是差价的5%),买家感觉负担加重,所以想取消交易,终止合同。
合同最后一条的免责条款是这样写的:如因国家政策、法律变化(包括房管部门、银行等相关部门政策变化)或洪水、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居间方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导致买家负担增加,能以此为由适用免责条款吗?如不能是不是要付全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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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21 04: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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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21 04: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种情况不能适用免责条款,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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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21 04: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属于国家政策变化的范畴2、三方互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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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21 04: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可以适用该免责条款。不过建议你们还是好好协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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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21 04: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因为买卖出现在新法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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