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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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2-21 15: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法中是否由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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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1 15: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待通知金”这一定义。只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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