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我开了,劳动法专家来看看能应得得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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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5-9-26 1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5年7月份我才15岁(用的临时身份证,身份证是真的但年龄改大三岁)在昆山进的台资企业,有夜班一直到2010年9月份调派到宁波北仑分公司工作,就没夜班了、一直到今,现在公司想开掉我,我应该怎么维权?在昆山公司时候没有夜班补助,没有全勤奖(但请假时候就扣全勤奖100),没高温费我们公司夏天都上50度、进厂前两年没有保险,也没签合同。现在在公司做6年了,被公司开掉的话能得到多少补偿?
我们公司底薪都没按照劳动法的底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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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6 1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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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6 1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补缴保险,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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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6 1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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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6 1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联系国内著名劳动法专家-老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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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26 1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没有劳动合同你想维护权利很难。从你的表述上看,你有隐瞒个人真是信息的前提,即使有合同,如果你是童工却自己隐瞒,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如果公司明知道你是未成年,你要维权就得从非法雇佣未成年出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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