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财税字(2001)1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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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2-18 19: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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