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实施后,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否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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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1-2-25 14: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假设某员工四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31日至2011年03月31日到期,原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工资为3000元/月。
现在合同期满:
如果公司要求我去公司分部工作,我不愿意去,而导致公司不给予续签合同,是否有补偿?(如果有是怎样补偿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款(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变更了工作地点后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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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5 14: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让你变换工作地点,那么你不签则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不管是合同到期还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是你提出的就没有经济补偿。有可能是单位考虑到经济补偿的问题,所以才变换合同内容让你无法接受的。 补充回答: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说的是用人单位在与你续订劳动合同时降低了你原先合同中的待遇或者职位之类和待遇相关的。如果没有降低你不续订那么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你现在所说的变更你的工作地点不属于第四十六条约束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你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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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5 14: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以不低于原合同的条件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看你的这种情况,变更了劳动条件,如果你是以该种理由不续签,则单位应该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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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5 14: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有补偿。按照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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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5 14: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可以要求你从2008年一月起按照你工作的年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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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5 14: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看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工作地点,如果约定的工作地点不包括公司分部的工作地点,你可以得到3个月工资的补偿,否则得不到补偿。另外补偿标准是以你的应得收入计算的,也就是月约定合同工资和月奖金,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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