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南州两级法院如此判决,谁还敢到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去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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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7 07: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鬼!存款无缘无故不见了有冤!法院判决银行只赔70%
  贵州黔西南州两级法院如此判决,谁还敢到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去存款
  


  实名发帖人:QQ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电话/微信号:15286075461。
  存在贵州农村商业银行里的钱无缘无故不翼而飞,储户将官司打到法院,一、二审法院判决银行只赔70%。法院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判决书已经生效。审判此案的是贵州省安农县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两级法院的判决纯属“有冤”和“有鬼”。
  有鬼!存款在贵州省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无缘无故不见了;
  有冤!两级法院判决银行只赔70%……还对司法公正保持最后一丝相信的胡定琳现通过网络控诉,但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能够倾听他渴盼司法公正的声音。
  银行存款被盗刷,告知银行行长与报警——事情未得解决
  几年前,胡定琳在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安龙县钱相支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卡号为:6228 9300 0116 8467888,开通了手机银行及短信服务功能,用于日常生活与生意往来之用。
  2017年4月27日中午12时30分许,胡定琳在贵阳市云岩区贵州医科大学医院照顾受伤住院的78岁父亲和生病的妻子时,忽然接到手机信息,显示自己的储蓄卡在通过POS机消费支出三笔消费,分别是贵阳新隆嘉超市白塔店消费第一笔68121.11元,消费第二笔170.00元,高丽黄金珠宝消费第三笔0.01元,共计68291.12元。胡定琳并不知晓新隆嘉超市与高丽黄金珠宝在何处,当即意识到不合常理,因为该储蓄卡一直放在自己居住的贵阳市党校附近的家里,立即向开户行行长反映银行卡被盗刷情况,在行长建议下又向公安机关报案,贵阳市云岩区贵乌路派出所接警处理并作了报警记录后,说明信用卡被盗在全国各地可立案处理,储蓄卡被盗必须在开户行辖区派出所立案处理等。在警方的建议下,胡定琳及时赶回家中将储蓄卡带出来,火速赶到贵医附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沙河支行打印出流水(2017年4月27日13:48分),显示了上述被盗刷情况,但是显示对手方账号为空白;随后,14:03分,胡定琳在93601071号自助终端上存了100元随即又支取了100元并保留了证据,该储蓄卡显示是正常使用。
  胡定琳认为,自己作为储户将款存入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安龙县钱相支行,该银行有责任为储户保管好资金并保障资金安全,未经储户亲自取款或授权他人取款,资金在银行被盗或遗失,系银行未履行对资金的安全保障责任所致,银行应负全部责任。
  安龙县钱相派出所不立案银行又推诿,储户唯有诉诸法庭
  事件发生后,胡定琳多次电话与银行行长协商,每次来回上千公里,多次赶回安龙县与银行相关人员交涉并向安龙县钱相街道办派出所报案,该所以案发地不在该辖区为由拒绝立案。
  胡定琳几经周折,最后在贵州省经侦的建议下向安龙县经侦大队报案后才得立案,之后又与安龙县农商行、钱相支行相关领导无数次协调,说明此被盗款项是马上要交到贵州医科大学用于给父亲和妻子治疗的全部费用,请求银行相关领导及时返还此被盗款被拒绝后,又提出向该行贷点款用于交医院治疗父亲和妻子同样被拒绝。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待公安机关破案将此款追回后再返还给胡定琳,由于银行的双重拒绝导致胡定琳出现重大困难,临时借高利息资金交医院费用和生意资金周转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8月25日,胡定琳在近3个月期间经很多次与银行调解无果情况下将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告上安龙县人民法院。
  两家法院判决储户胡定琳承担30%责任
  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黔2328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以“储蓄卡消费需持有储蓄卡及储蓄卡持有者设置的密码才能进行,而胡定琳作为涉案储蓄卡的持有者,该卡的密码系其设置和操作,发放储蓄卡的银行对胡定琳设置的密码并不知情,因其持有的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进行消费,胡定琳在使用储蓄卡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审慎义务,应当自行承担次要责任”。以此,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储蓄卡被盗刷总额70%责任,胡定琳承担30%责任。
  胡定琳和代理律师一致认为,法院此举属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卡密码由胡定琳泄露,更无任何证据证明胡定琳存在过错,判决胡定琳承担被盗总额30%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服一审判决的胡定琳和代理律师依法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日期是2018年5月22日,胡定琳的代理律师却在2018年7月24日才收到,大大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从立案到结案时间,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本案判决书从下达到收到已经63天,已超过规定的十五天,这是有冤?还是有鬼?
  法院判决是否公正,胡定琳跪求法学专家给说法
  胡定琳认为,这些年,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从法院公开的判例来看,判决都是支持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胡定琳对密码的信息安全未尽到审慎义务而承担30%责任,而且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下达时间、通知胡定琳领取判决书的时间已超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时间,这也是本案尚存的疑点。
  胡定琳认为,密码虽然是在办理储蓄卡时本人设定,但银行密码都是由六位数字随机组成,在当今高科技的年代,要解密6为数字密码,这不是一件难事,而保护银行资金安全重要的责任在于银行本身。银行系统如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才能切实有效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也才能维护银行自身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
  胡定琳认为,作为公民,在维权的道路上将继续前进,虽然本案已经终审判决。但根据我国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还可以通过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方式开展继续维权。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讨回公道,一方面是换回自身遭受的损失;将维权之路进行到底。另一方面是希望银行在安全防范措施上予以加强,以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为自己、为他人、为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据了解,截至笔者发稿时,贵州省农村商业银行仍没与胡定琳协商,也没有答成相关处理意见,事已至此,谜团待解。
  客户存在贵州省安龙农商行的钱究竟到哪儿去了?银行是什么环节出了问题?客户凭啥要为银行的漏洞买单?
  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审判机关,在从立案到结案为何要把时间有意拉长?为何要把判决书从下达到送达时间从法律规定的十五天拖延到63天等问题?这些疑问至今让胡定琳还迷惑不解,期待社会各界正义人士给予指点迷津和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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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07: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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