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款后做其他应收款,年末没有及时结转到利润分配,要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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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2-25 00: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税法要求,合伙人借款后,即使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面,如果年度没有及时归还,都应该视作利润分配。所以最好还是及时调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合伙企业不比得其他大企业,很容易就被税局抽查,一旦抽查到挺麻烦的。所以还是及时调整为好。只是该合伙人存在个税汇缴的问题。如果要避免这个问题,就把当时的领款视作借款吧,不过年底要做个归还款项的账务处理,然后在本年初再做一个借款。而且要提前想好一个合适的理由,以免税局真的稽查到时对此笔业务要有一个说得过去的合适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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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5 00: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税务要视作利润分配计税的,如果你所当年交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利润,归属于该合伙人的数额超过这笔其他应收款,那就不要紧的呀否则,最好是非合伙人借款,大不了算作借款业务,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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