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错误认定不能纠正,是劳动局不作为还是制度的缺陷?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3 | 2011-2-25 1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厂里两工人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其中一位骨折,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由于伤者还未完全愈合而没能做法医伤残鉴定,到目前没结案。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则在公安机关还在侦查取证就做出工伤认定的通知。单位以该案为刑事案件为由要求劳动局终止认定,劳动局批复终止。但一月以后再没有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又一次做出工伤认定,并通知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当时就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理论,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认定不影响单位的利益,并举例说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样,要认定为工伤,但赔偿是由肇事方负责。这样的解释被糊里糊涂的接受,60天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介入被告知,一旦进入程序将要赔偿伤者各项费用13万多才知道事态的严重性,随即到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这时已经早过复议时效,被批复“不予受理”,凭法制办的批复上诉到法院,却因为时效问题可能面临诉权的丧失而被驳回。面对行政认定明显错误的情况,但又过复议时效。请问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1-2-25 1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可以就这个问题说一下。我认为此案既不是劳动部门的不作为,也不是法律(制度)上有缺陷,而是单位一开始没有把程序弄明白,应该维权时放弃了,事后觉得很无辜。如果在劳动局中止后又认定了,单位接到认定通知书就应该提起行政复议,就不会出现此种状况了。如果法院不受理。只能等公安机关定性故意伤害的第三者赔偿,也许能抵销一些费用支出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1-2-25 1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阶段程序上存在许多问题,举例说吧,一般地方性《工伤认定办法》都有规定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身伤害或人暴力伤害的,在工伤认定申请之初都应该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作为事实依据,但是该案公安机关都没有结案应该咩有上述材料吧。针对你说的事情经过给你几点建议:第一,你可以去查看劳动行政部门当时做出工伤认定“终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1-2-25 1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完全是劳动部门错误使用劳动法规,不仅是不作为,已经接近玩忽职守的程度了,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部门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