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冤大头还要当到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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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7 08: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湘乡公安局搞假证据、假交代制造公诉冤案
  请查处责任当事人——原刑侦大队队长周耀武同志。
  请告诉我:该局陈副局长应我的邀请曾到我家,听取我的申述,他同情我的病况,答应写个东西报请解决罚没退款,以济我治病之燃眉,后来没有结果,这是为什么?
  这是一个徇私枉法的典型案例。湘乡树人中学财务主管某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他的儿子向执法机关提出,如果他的父亲要送法院审判,一定要请拉上一个“陪斩”的。
  湘乡公安局真的就凭嫌疑人提供的一张他与总务主任经费往来结算单作为证据,又移花接木把经侦队要求我揭发嫌疑人经费问题的一份谈话笔录,当作我的交代,罚没我4万元,并报请湘乡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意见书上称:“2001年10月11日,郑湘沛与杨吉生结算,杨吉生已交‘其他收入’350331.9元,郑湘沛没有把‘其他收入’入账,在这350331.9元中,郑湘沛、郑卓奇、陈上求(已死)各自私分得5.6万元,余款作他用。”(这份起诉意见书没有送达我)
  这份作为证据的结算单,完全是嫌疑人与总务主任的两人行为,我和陈上求根本不知情,没有参与他们的结算,结算单上没有我们三人各自分得5.6万元的记载,没有我们的签字,这份结算单与我和陈上求没有一点关系。
  《起诉意见书》送到检察院以后,依照程序,湘乡检察院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的规定进行审查。指出证据虚假,所谓交代与证据不符的问题,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驳回公安局,并告知我本人。湘乡检察院没有这样做,相反,为了使我的“交代”与指控相吻合,竟然改动我的谈话笔录上的时间。违反程序,将我作为嫌疑人的同案人,向湘乡法院提起公诉。
  湘乡法院接到公诉以后,同样没有履行程序,没有在七天立案审查期间指出证据和本人交代虚假的严重问题,退回湘乡检察院。相反,他们瞒着我,不把起诉副本送达我,执意把我绑到嫌疑人的职务侵占案一起,以我患病为由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湘乡执法部门将职务侵占罪名强加于我,枉法提起公诉,目的是要拉我“陪斩”,拖住某嫌疑人不受审判。至今,他们的目的已一部分达到,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已两年半,到现在没有审判。
  我多次申诉,要求纠正我的错案,执法机关口径一致答复我:“本案既已进入公诉程序,必须由法院作出判决,不能违背程序。”如前所说,法院根本不打算审判嫌疑人,法院一开始就公开拒绝受理该嫌疑人的公诉案,说他年老有病,不能审。如果硬要审,要湘潭中院写个条子,说明审理中出了问题不由湘乡法院负责。法院先是把公诉案卷退回检察院,后来就作了“中止审理”的裁定。执法机关要求我一定要走与嫌疑人同案审判的程序,而他们又设法压着嫌疑人案不审,故此,我的错案就不能纠正。请问,我这个“冤大头”要当到何日?
  我想不通的是,执法机关“理直气壮”地宣称,我的案子要纠正,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审判,而他们自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不遵守程序,可以任意践踏程序,搞假证据、搞假交代,要求我钻进他们制造的程序圈套,以拖延嫌犯不受审判,让我的错案永远不能纠正,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湘乡退休干部郑卓奇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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